建築法第53條,大家都在找解答。第1頁
主旨:關於逾建築法第五十三條及五十四條規定之期限,其建造執照作廢,應否另通知起造人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法務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律字第○ ...,函逾建築法第53條及54條規定之期限,其建造執照作廢,應否另通知起造人.歷史沿革.中華民國92年1月10日台內營字第0910015892號.法規內文.主旨:關於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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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30 條 建築期限計算 建築工期展延 建築工期 竣工展期 申請 連座軸承3d FF7 攻略 巴 哈 餘額訂單確認中ptt 金澤車站民宿 炎炎消防隊 206 warmful中文 1280月票1062 畢旅帶多少錢 鹿草鄉人口 the glass pavilion婚宴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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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逾建築法第53條及54條規定之期限,其建造執照作廢 | 建築法第53條
主旨:關於逾建築法第五十三條及五十四條規定之期限,其建造執照作廢,應否另通知起造人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律字第○ ... Read More
函逾建築法第53條及54條規定之期限,其建造執照作廢,應否 ... | 建築法第53條
函逾建築法第53條及54條規定之期限,其建造執照作廢,應否另通知起造人.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月10日台內營字第0910015892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逾 ... Read More
建築師法§53 | 建築法第53條
第53 條. 本法施行前,領有建築師乙等開業證書者,得於本法施行後,憑原領開業證書繼續執行業務。但其受委託設計或監造之工程造價以在一定限額以下者為限。 Read More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53 | 建築法第53條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法規類別:, 行政> 內政部> 營建目. 第53 條. (刪除). ::: 最新訊息 · 中央法規 · 司法解釋 · 條約協定 · 兩岸協議 ... Read More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53 | 建築法第53條
本編 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內政部> 營建目. 第53 條. 鍋爐之煙囪自地面計量之高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尺。 Read More
建築法 | 建築法第53條
第53條(建築期限)【相關罰則】第2項~§87. ﹝1﹞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核定其建築期限。 Read More
建築法 | 建築法第53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範圍、申請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事項之 ... 第5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 ... Read More
建築法 | 建築法第53條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5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 Read More
建築法§53 | 建築法第5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核定其建築期限。 前項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 ... Read More
建築法§53 | 建築法第53條
第53 條. 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核定其建築期限。 前項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承造人因 ... Read More
建築法第53 | 建築法第53條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 ... Read More
建築法第53 | 建築法第53條
檢視現行法條, 第53 條, 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核定其建築期限。 前項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 ... Read More
建築法第53 條 | 建築法第53條
檢視現行法規, 建築法( 民國100 年01 月05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53 條, 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 ... Read More
建築法第53、54 條(100.01.05 版) | 建築法第53條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 ... Read More
建築法第53條關於建築物竣工展期之申請 | 建築法第53條
內政部函90.05.29.台內營字第9083791號. 說明:建築法第5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標準 ... Read More
建築法第53條關於建築物竣工展期之申請 | 建築法第53條
說明:建築法第5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標準之規定,核定其建築期限;建築期限標準,由直轄市、 ... Read More
有關建築法第53條 | 建築法第53條
有關建築法第53條、第54條所稱建築執照失其效力是否溯及發照日起即失其效力疑義,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0-11-15. 內政部營建署函99.11.15. Read More
第53 條 | 建築法第53條
檢視現行法條, 第53 條, 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核定其建築期限。 前項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 Read More
第53 條 | 建築法第53條
第53 條. 居住為基本人權,其內涵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與人權事務委員會所作之相關意見與解釋。 Read More
第53 條 | 建築法第53條
本法施行前,領有建築師乙等開業證書者,得於本法施行後,憑原領開業證書繼續執行業務。但其受委託設計或監造之工程造價以在一定限額以下者為限。 Read More
編章節條文 | 建築法第53條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53 條. 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核定其建築期限。 前項建築期限,以開工之 ...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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